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重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重大办牵头,市委办、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等为成员单位。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考核对象不得同时作为该项目的考核小组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二)工作及服务质量情况。
(三)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四)投资控制情况。
(五)遵纪守法和廉洁情况。
(六)协调和解决问题情况。
三、考核方法
(一)责任单位的考核由考核小组和项目业主分别评分,业主和考核小组的分值各占50%;业主同时又是责任单位的,由考核小组评分。
(二)配合单位的考核由责任单位和业主评分,业主和责任单位的分值各占50%。考核小组对评分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考核小组每年一月份对上一年度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进行考核,并以市政府文件形式通报最终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在考核结果公布一周内向考核小组查询并要求核实。
四、奖励标准
(一)根据最终考核结果,市政府每年对完成任务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并予以通报表扬。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项目,其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有资格参加评奖:
1.重大预备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立项核准。本市核准的项目不予奖励。
2.重大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以上。
(三)对有资格获得奖励的重大项目,按照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进行考核评分,总分100分。考核评分获得60分以上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即可获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