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4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项目的推进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政府批准,本市政府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总投资在4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重大项目。
(三)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五)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六)市政府批准列入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培育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一)重大培育项目是指本市五年计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的项目。
(二)重大预备项目是指已经落实投资者或责任单位,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但尚未获得立项核准的项目。
(三)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在建或已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 重大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 重大项目的确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严格标准、控制数量。
第五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项目业主每年10月份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本市重大培育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