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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领取、填报立项申请审批表;

  (二)市发改委审批立项;

  (三)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手续;

  (五)发放经济适用住房立项审批通知单。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要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限定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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