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文物调查勘探费、建筑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残土垃圾处理费、消防设备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费、危房鉴定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动迁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防洪保安费、商品房测量费、规划测量费、商品房预售手续费、土地勘察费、土地评估费、土地测量费、地震安评费、房产测绘费、施工图设计费、图纸审查费、拆迁承办费、供热设计费、防雷装置检测费等收费参照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