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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第六条 区主管部门、街道办和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和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街道办应当将辖区物业管理工作以及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第七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第八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接受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组成及职责

  第十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批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

  (四)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选聘包括续聘及重新选聘,解聘包括自然解聘及提前解聘。

  续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并与原有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继续聘用原有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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