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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

  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至少每半年一次对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查一次,并采取相应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廉租住房主管部门。

  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三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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