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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四)登记。复审合格后,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上报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登记,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八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及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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