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二年以上并同居一处;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中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有房提供房照,无房提供租赁合同);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孤、老、病、残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家庭成员确认应以户口簿和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载明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一名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户建立档案,并将档案及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
(三)复审。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转交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反馈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