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租赁住房补贴款领取手续后,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第十一条 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的租赁住房补贴明细上报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将租赁住房补贴款直接拨付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月租金金额高于租赁补贴额的,按租赁补贴额计发,超出部分由廉租户自行承担;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月租金金额低于租赁补贴额的,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金额计发。
第十二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按照轮候顺序给予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
申请家庭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及相关手续参加公开选号、确定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并与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到房屋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屋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进行维护和管理,原则上并入小区管理;维护和管理费用按年度进行结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廉租住房,未经批准不得对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或者改动设施设备。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国家和省拨付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