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遵循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补贴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能力。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
第七条 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获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已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请选择实物配租;已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请选择租赁住房补贴。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款或者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要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贴:
(一)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二)对获得最低收入生活保障以外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额度。
第十条 按照轮候顺序给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自行到房屋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约定月租金额度和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