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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8〕3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业经2008年6月27日市政府13届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鸡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令第16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鸡西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我市城市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后,纳入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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