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8日)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关于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7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关于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扶持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珠海市关于引进和建设国家
重点实验室的扶持与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为深化产学研合作搭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各高校科研潜力,鼓励各高校参与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以及提升我市大学园区高校的科研能力,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促进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指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含国家级工程中心,下同)部分迁入我市或在我市建设分支机构的行为。
(三)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履行相关批复手续后方可实施。
二、引进与建设
(四)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本着“双实”的原则,即实验室要“实体”引进和建设;要与珠海产业“实际”需求相结合。
(五)引进和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具有在本学科领域的技术集成能力和一定的产业化能力,应密切结合我市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其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或可辐射珠江三角洲地区。
(六)引进与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1.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须经实验室主管部门书面批准。
2.实验室与我市至少一家大中型(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企业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或依托珠海校区(学院)建设并与我市至少3家企业(每家需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签署科技项目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