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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8〕4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八日

珠海市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关于加强港口管理,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加挂在市交通局的市港务管理局的牌子分离出来,更名为珠海市港口管理局并单独设立,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正处级,负责对全市港口实施行政管理,是我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一、主要职责

  划入原市港务管理局的全部职责,调整后,市港口管理局的职责为:

  (一)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港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港口行业发展政策、法规、规章。

  (二)负责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规划港区内港口建设项目用地及岸线的统一管理;负责规划港区内港口基础设施的统一开发、建设和管理;负责对港口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市港口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港口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港口调度及引航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港口行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申报和现场监督管理;负责港口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相关演练工作;负责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五)负责征缴港口相关规费。

  (六)负责港口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港口重特大事故、突发性事件及重点物资、军事战备、防洪抢险等紧急运输、装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走私管理工作。

  (七)负责港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对港口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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