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每年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民办学校用于设备添置、教师培训及其它所需的专项经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从市级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从区级教育费附加中安排。
(十六)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聘教师原则上要求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凡符合学历要求的民办学校教师可按《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十七)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从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办学结余的核算办法和取得回报的比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的原则,将民办学校的教研、考试等活动纳入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按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标准统一管理。
(十九)逐步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年检制度和督导评估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或者评估,并将审查或者评估的结果向社会公布。年审或评估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二十)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公办学校对民办学校的支教与交流制度,向民办学校派出管理人员、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被派出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
(二十一)民办学校应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实行民主管理。理事会、董事会应包括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民办学校的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具有校长资格证书。
(二十二)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参照公办学校编制标准,面向社会招聘教职工,聘用的专任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民办学校聘用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全员人事代理制。
(二十三)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取得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教师在计算工龄、教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培训、考核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