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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符合我市教育总体规划的需求。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含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建校标准依照《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执行。举办高中阶段(含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建校标准依照《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中所规定的市一级学校评估标准执行。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建校标准依照《珠海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五)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与拟建民办学校相适应的资金,具体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出资标准。

  (六)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外合作办学或者外资独立办学的,其申办和审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筹办的民办学校,自批准筹办之日起3年内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应当重新申报;到期达标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学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在筹办期间,不得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八)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由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经市民办教育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议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批机关要认真审核办学者资格、资金来源,规范审批程序,做到准入条件公开、受理和审批程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新举办的民办学校高标准、高质量。

  三、制定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优质持续发展

  (九)各级政府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小区配套的中小学校必须保证公办性质外,可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在教育用地规划内安排一定的学校土地利用指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校用地标准,以无偿划拨的方式用于举办民办中小学校,但土地不得抵押、不得转让、不得改变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

  政府在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用地时,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对举办者的资质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个人或组织方可申请办学用地。规划部门须在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民办学校布局规划范围内划拨学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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