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珠府〔2008〕9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教育,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民办教育发展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解放思想,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来我市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加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二)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推进教育改革、增强教育活力,都应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解决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宽松环境。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纳入规划,统筹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划拨、基本建设、融资、税费、师资、收费等方面依法提供优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我市教育领域,促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非学历教育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全面发展,使我市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二、严格准入条件,确保审批过程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