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来我市视察的国务院及国家各部门领导、省委和省政府领导等,根据接待方案和要求,安排市政府领导参加有关活动。
(六)对来我市学习考察的外地市政府领导,本着热情、精简和对等的原则,根据接待方案和要求,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有关活动。
二、安排程序
(一)邀请市长出席的重要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呈报市长审定。
(二)邀请有关副市长出席的重要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安排分管副市长出席。如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出席,按已实行的“AB角”制度,协调同组副市长出席,如同组副市长因故也不能出席、确需协调其他副市长出席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呈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三)同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委办公厅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安排有关领导出席。
(四)邀请市政府领导在市内出席的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由主办部门分别报市外侨办、台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
(五)各省、市来函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活动,有明确邀请对象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呈报有关市政府领导审定;未指明邀请对象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
(六)同一活动原则上只安排一位副市长出席,确需两位副市长以上出席的,根据活动规模和规格,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呈报秘书长和有关市政府领导审定。
(七)各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政府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呈送邀请出席活动的公文。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的活动,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
三、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公务活动的总体协调安排工作;
2.按有关规定负责重要公务活动的承办工作;
3.每周拟制《市政府领导一周政务活动预安排表》,呈报秘书长和市长审定,同意后在市政府电子政务网上发布。
(二)市外侨办、台办负责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的审核、安排及外国政要的接待工作。属于一般商务活动的,按照“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由邀请部门自行安排,市外侨办、台办予以配合;没有明确邀请单位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对口部门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