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管理细则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哈请假事宜有关规定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8〕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管理细则》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哈请假事宜有关规定》业经2008年8月7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管理细则
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坚持精简、务实、效能的原则,让市政府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集中精力处理解决重大问题。
一、安排原则
(一)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1.国家组织的活动;
2.省委、省政府组织的活动;
3.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活动;
4.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活动;
5.市政协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
6.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哈警备区等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
7.与外地市政府交往的重要活动;
8.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
9.其他重要活动。
(二)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各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政府组织的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颁奖、演出、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等活动,不为各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政府组织的活动发贺信、贺电、题词和撰文。
(三)各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政府组织的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下列活动,视情况可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1.涉及对外交往的重大活动;
2.涉及军地关系的重大活动;
3.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活动;
4.国家或省、市知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5.其他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活动。
(四)对来访的重要外宾、海外华人华侨和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其他各界政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见。对重要来宾视情况可安排会谈、宴请或出席有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