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五)入园企业的厂房和农业基础设施可采取自建、委托建设方式,或由园区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的具体要求建设后再租赁。

  三、税收政策

  (六)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内陆养殖。

  (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以及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进入创业园的项目,经市政府认定为“市政府指导扶持、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可以享受2.5元/平方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低税额标准。

  四、资金信贷政策

  (十一)加大对入园企业农业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允许入园企业将其地面物、厂房、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入园企业投资种养业的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及时审批发放贷款。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申报项目扶持资金。

  五、其它政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