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珠府〔2008〕8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
为更好地促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进一步发挥珠海与台湾两地地理气候相似、交通便捷、互补性强的优势,加快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凡进入创业园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一)以承包、租赁等方式投资的农业种养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为10年至30年,到期可以申请延长。其承包金或租金600元/亩/年起,按一定年限比例递增,可一次性或逐年支付;进入创业园的各类企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科研机构等)可通过租赁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一年,经企业提出申请,可续办相关手续,其用地指标和规模将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和落实,予以重点倾斜。
(二)对创业园内符合条件的已核准、签约的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合资、独资、合作企业从事农业开发项目所使用的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园区内种植、养殖及其配套道路、水利设施、大棚设施等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如加工厂、生活及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的,统筹安排非农建设用地,优先给予提供。
(三)鼓励市区的农产品加工台资企业迁移到创业园内,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厂房土地改变使用功能的,该企业可通过公开市场竞投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
二、基础设施政策
(四)市、区政府每年在农业产业园区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完善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扶持企业开展新技术开发和新品种引进、示范、推广、培训等。发改、财政、规划、农业、建设、交通、电力、水务、国土、经贸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园区特别是核心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部门发展规划和重点投资计划,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建设项目予以倾斜和支持。供水部门优先保障园区生产生活用水。生产生活用电按我市同类分类电价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