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府〔2008〕123号)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交通事故,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利用摩托车实施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整治无牌证、假牌证、报废、拼装摩托车专项行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摩托车,处一百元罚款,记6分。
二、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号牌、行驶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扣留摩托车,处一千五百元罚款,记6分;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禁止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摩托车,强制报废,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摩托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摩托车。违反规定的,依法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五倍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五、禁止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违反规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摩托车,强制报废。
六、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摩托车所有人,应当尽快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
自2008年9月15日至2008年12月12日,凡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下称“三区一县”)户籍居民在本通告发布之前购买的摩托车,其所有人凭下列资料即可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免收牌证费,检验费按每辆十五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