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及项目变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情况;
(三)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情况;
(四)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五)影响工程造价的项目招标标底、相关合同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
(六)项目材料、设备采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采取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或者单项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当按照下列依据进行: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确认评审项目,向被评审项目单位发送评审通知书;
(二)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收集评审资料;
(三)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四)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评审;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被评审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单位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