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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大卫发[2008]226号)


各区市县卫生局、物价局(发改委),医疗单位:

  现将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辽卫函字[2008]3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通知自2008年8月26日起执行。

  二、我市以前有关公民临床用血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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