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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宁波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4)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在作出转送决定后5日内登录平台。
  (5)公安机关对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并在作出移送决定后5日内登录平台。
  (6)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立案侦查后,作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决定的,应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登录平台。
  3.检察机关录入的案件信息
  (1)检察机关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并在作出建议移送决定后5日内登录平台。
  (2)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建议的,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对公安机关的说明,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同时,在作出相关决定后5日内登录平台。
  (3)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的,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应在作出审查决定或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登录平台。
  (二)执法动态信息
  1.整规办(保知办)、各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等,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在文件印发或获得信息之日起5日内登录平台。
  2.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动态、专项行动成果等信息,应当及时登录平台。对查获的个案可能涉嫌犯罪,因情况紧急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及时与公安、检察机关联系。
  (三)法律法规信息
  1.各行政执法机关系统最新颁布的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文件之后负责及时登录平台。
  2.最新制定颁布的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刑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由检察机关在收到文件之后负责及时登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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