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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宁波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信息录入范围与时间
  (一)案件处理信息
  1.行政执法机关录入的案件信息
  (1)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在作出移送决定后5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完成案件处理信息录入(以下简称登录平台);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登录平台。
  (2)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接近追诉标准(违法犯罪数额达到追诉标准90%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登录平台。
  (3)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认为情节严重、案情复杂,难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登录平台。
  (4)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或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提请复议或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并在作出提请复议或建议立案监督决定后5日内登录平台。
  2.公安机关录入的案件信息
  (1)公安机关受理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登录平台。
  (2)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书后,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登录平台。
  (3)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在7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在作出说明后5日内登录平台;对通知立案的,应在15日内立案,并在决定立案后5日内登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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