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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卫生局转发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卫生局转发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8]437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转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8]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8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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