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08〕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淄博市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12日市政府以淄政发〔2004〕200号文件印发的原《淄博市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淄博市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狠抓节能降耗,继续组织开展好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市限额以上工业企业。
二、考核指标
(一)规模、效益、贡献和发展指标:销售收入、利税(实现利税、实缴税金)、固定资产投资、百项重点项目。
(二)节能降耗指标:主导产品单位能耗。
(三)职工权益指标:年职工工资收入(年工资总收入、年职工人均收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技术创新指标:技术创新重点项目、863计划和973计划项目、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
(五)品牌荣誉指标:全国500强企业、省重点企业集团、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山东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市诚信企业。
(六)淘汰落后产能指标: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或主要生产设备,淘汰类产品。
(七)约束性指标:社会保障、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安全、环保、土地等相关指标。
三、考核指标认定
(一)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固定资产投资、年职工工资收入等指标数据由统计部门审核认定。
(二)实际缴纳税金指标数据由税务部门审核认定。
(三)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指标数据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四)节能降耗指标由节能部门审核认定。
(五)技术创新、品牌荣誉、淘汰落后产能指标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审核认定。
四、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