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标原则:在招标额度内投标额高者确定为中标人。
3. 实行申请人预交投标保证金制度。
经审查符合投标资格的申请人,拟投标经营权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交纳投标保证金每台为7500元。
4. 营运车辆标准。
统一为1.0升排量、银灰色三厢轿车。
5. 营运车辆的标识、标志。
(1)标识:为使出租汽车与非营运车辆(包括自用车、单位法人车、公车)有所区别,对市区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及图案进行统一规定,并对该标识予以注册。其他车辆不允许使用专用标识,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2)标志:出租汽车外观双色,安装固定统一的出租汽车顶灯(夜间空驶灯亮、载客灯灭);使用专用号段牌照;前后保险杠悬挂规定的出租汽车专用标志牌;车内固定统一式样服务监督卡;车内必须安装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统一式样的计程计价器,粘贴统一的出租汽车运价表(待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制定价格后实施)。
标志灯在运营时安装,喷涂标识、安装标志牌工作在2007年5月进行。
6. 办理经营权的基本程序。
中标人在开标后2日内持《投标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到辽源市运输管理处一楼大厅,领取《中标确认书》。在领取《中标确认书》后3日内,持《中标确认书》到原交投标保证金地点补交中标金额与预交保证金的差额款。依据银行交款凭证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办理营运手续,签定出让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标确认书》或未到交款银行补交中标差额款的,视为放弃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资格,同时从预交保证金中扣缴本人投标金额20%的违约金,余额返回。
未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结束2日后,持原预交投标保证金收据和本人身份证到市运输管理处换取退款凭证,再到原存款银行领取保证金(不计利息)。
7. 运营车辆投入使用时间。
中标人取得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办理专段号牌落籍手续、依法缴纳税费,并投入车辆运营。超过1个月不投入运营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该经营权无偿收回。
自2007年5月起,凡未按规定统一安装标志、喷涂标识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运营。
(二)1.6升排量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有关规定和要求另行确定。
三、经营权出让后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