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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推行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为保证国家和省重大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防止出现“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现就我省公办义务教育有关收费政策如下解释: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项目

  2008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为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农村范围为各县(市、区)及省辖市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为作业本费和服务(代办)收费。服务(代办)收费包括:住宿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校服费、困难班费。

  按照国家规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向异地借读的学生收取借读费,户籍在同一辖区范围内不得收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免收;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各学校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必须遵循非营利的原则。

  (二)收费标准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加强收费管理

  (一)加强服务(代办)费用管理。服务(代办)费用应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服务(代办)费用属代办性质,严禁学校、教育管理机构、教师在代办服务中加价牟利或收取回扣。学期结束时学校须将服务(代办)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将详细结算清单交学生及其家长,接受家长监督。

  (二)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举办、在职教师参与举办或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

  (三)我省已在免费课本中安排了补充习题,各地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在免费课本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教材费(含校本教材)、教辅资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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