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办法》),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办法》
《办法》的印发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工作提供了依据。其宗旨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市、县区农业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特别是专兼职仲裁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办法》的基本精神。通过学习,要准确把握、牢固树立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严格执法。同时,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达到家喻户晓、尽人皆知。
二、加强培训,提高干部素质
《办法》的内涵十分丰富,涉及民法、
刑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合同法、
仲裁法等相关法律。市、县区农业部门,特别是农经部门,要通过学习会、报告会、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对专兼职仲裁人员和农经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使其在短期内领会《办法》的实质内容,正确运用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好农村各类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三、建立机构,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市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指导中心,承担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指导和业务培训等项工作。各县区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职仲裁人员。仲裁员的聘任要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受理范围、机构设置、管辖和受理、开庭与裁决、期间、送达、归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开展仲裁工作时,应当确立自身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切实履行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职责。为保护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