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在2006年3月31日前主动转回我市的外挂车辆,在缴纳交通规费时,可以采取包干缴费的办法,并给予适当优惠;2006年4月1日后对稽查到的外挂车辆,一律按我省标准征收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欠费车辆还要课收滞纳金。对无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2)对经核实发现计征吨位与《
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核定吨位不符的车辆,应对差额部分按我省标准补征交通规费。
(3)对发现持假牌证、假缴费凭证的车辆,按我省规定全额追缴养路费,课收滞纳金,并依法处罚。
3. 市交通运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管理。
(1)对在我市从事营运挂外省牌照的车辆进行一次普查和清理。积极主动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和广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2)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外挂车辆,拒不纠正的,应从重处罚。
(3)对认定的外挂车辆未在我市缴纳运管费的,自2006年4月1日起一律按我省标准征收运管费。
(4)积极配合征管部门做好外挂车辆调查取证工作。市、各县区运管部门于2006年3月10日前,将掌握的外挂车辆信息提供给当地治理外挂车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每月末向当地征管部门提供一次外挂车辆信息。
4. 全市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外挂车辆的管理,按照《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配合搞好外挂车辆的治理。
5. 全市各通行费收费站应严格按规定征收车辆通行费,严禁给未按规定在我市缴费的外挂车辆办理减免征手续或购买月票通行。同时,要利用多种信息技术手段做好外挂车辆调查取证工作,为相关部门治理外挂车辆提供工作支持,并给予积极配合。
(二)公安部门。
1. 在治理外挂车辆期间,及时为返回我市的持有外省、区落籍手续的外挂车辆办理上牌落户手续。
2. 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对我市2003年以后转入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及黑龙江齐齐哈尔和甘南地区的货车进行核查,将车辆清单以及转出方、转入方自然情况(电子档案),于2006年3月10日前上报当地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 依法严厉打击在我市境内为外挂车辆办理各种违法手续的个人和中介机构。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