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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车辆在我市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我市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的;
  (六)在我市营运的车辆,没有按规定到车籍地交警、运管部门办理年检审和车辆检测手续的;
  (七)我市居民或企业所有车辆转卖外省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货源地等未发生变化的;
  (八)车辆在我市收费站办理通行证(月票)或在交警部门办理了外地车辆驻在通行证的;
  (九)在我市营运(含租赁外省车辆)或参与工程施工的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登记手续的。
  三、实施步骤
  此次清理整治行动由市交通部门牵头,市公安、工商、地税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共同负责全市外挂车辆的集中整治工作。从2006年2月1日开始,到2006年12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和调查取证阶段(2月1日-3月31日)。
  1.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特点,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以及在车辆集散地、各收费检查站、各涉车税费征收窗口发放宣传单或上门上户等多种形式宣传治理外挂车辆工作,营造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2.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交通部门要将整理后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各部门使用。
  3. 各涉车税费征收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尽快提出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出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并抓紧落实。
  (二)治理阶段(4月1日-11月30日)。
  1.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充分利用稽查、核查等手段,开展治理外挂车辆工作。
  2. 各部门要加大对治理重点、难点以及非法中介组织或个人打击工作力度。对外挂车辆和无照经营车辆,加强监管,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
  (三)总结表彰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总结交流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同时部署下一步整顿治理外挂车辆工作。
  四、部门职责
  治理外挂车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通力合作,集中时间,联合稽查,各司其职,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一)交通部门。
  1. 在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交通规费征管部门(以下简称征管部门)牵头,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对外挂车辆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要充分掌握车主(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等方面情况,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摸清全地区外挂车辆底数,做到证据确凿,为外挂车辆认定提供可靠依据。
  2.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外挂车辆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应征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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