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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
  市交通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的工作方案
(市交通局、市规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2006年3月15日)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21号)要求,就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运输市场的管理,保障我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等文件精神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保证我市税费不流失,规范运输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齐心协力,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统一行动,形成强大的治理氛围,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外挂车辆的认定条件
  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对悬挂外省、区牌照,在我市境内营运或停泊超过2个自然月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外挂车辆:
  (一)在我市境内组织运输货源或从事运输经营业务的;
  (二)运输车辆大额税费在外省缴纳,小额税费在我市缴纳的;
  (三)我市居民、企业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市的居民、企业所有或实际使用的车辆;
  (四)我市居民或企业在本市境内购买车辆时,委托经销商或中介机构直接办理外省牌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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