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骆马湖外向型农业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宿迁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各级政府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8〕16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08〕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对口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负责组织接收捐赠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资金筹集和上解;市财政局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的统筹调度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与筹集
第三条 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县(区)各级财政按照当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安排财政预算。
(二)市、县(区)各级财政按本级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压缩5%的公用经费部分。
(三)市、县(区)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四)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
第四条 资金的筹集。上级下达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任务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接收的捐赠款项和财政安排的资金全额集中,统筹使用,资金缺口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各项抗震救灾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划入市财政局设立的抗震救灾资金专户(开户名称: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3213026201201000027290,开户行:宿迁市区联社西郊信用社),实行专户集中核算和使用管理。今年安排的资金于9月底前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