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赔案处理。规范全市农业保险理赔标准,提高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时效性。在未发生重大保险灾害事故的情况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农业保险事故的处理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查勘定损并制定理赔方案,报县(区)农险办批准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按赔款总额直接赔付给参保的受灾农户。每月上旬,各县(区)财政按上月发生总赔款的60%划拨给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发生重大保险灾害事故的情况下,农业保险事故的处理由县(区)农险办牵头,县(区)财政局、农工办、农业局、农机局、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等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处理,确定灾害损失,及时理赔。县(区)政府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按联办共保赔付分摊比例,及时将赔付资金划拨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农险赔付资金专户。发生重大保险灾害事故时,要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布受灾损失及赔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并通过“一折通”发放赔付资金。
(八)管理费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按照当年总保费的12%提取管理费,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其中,7%由县(区)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县(区)、乡镇、村居三级农险工作设备购置、业务培训、村居级劳务费用以及奖励资金,5%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培训、单据报表制作、大面积灾害定损、设备购置等。为保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承保额,及时将管理费划拨给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不得截留他用。
(九)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业保险资金管理,逐步完善农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建立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当年的保费收入由各县(区)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专户管理。各县(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当年的保费收入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县(区)信用联社设专户管理。农业保险资金帐户接受财政、审计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农业保险资金。
(十)网络建设。依托乡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建立三农保险服务站,在各行政村建立三农保险服务点。三农保险服务站要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费用从县(区)统筹使用的管理费中列支。
各乡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主任为三农保险服务站负责人,各村村会计为三农保险服务点兼职保险员,负责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展业和理赔等工作。根据当地的保费收入、工作量等实际情况,支付一定的交通、通讯和送单等费用补贴,费用从县(区)统筹使用的管理费中列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