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繁母猪、奶牛参保品种,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50%。能繁母猪保险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30%,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0%;奶牛保险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25%,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5%。
设施蔬菜大棚及大棚内蔬菜、设施农用多层架式菇房及菇房内食用菌、生猪、肉牛、肉(蛋)鸡、鸭、鹅参保品种,财政补贴保费的75%,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50%,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25%,种养者负担保费的25%。
兼用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保险各级财政承担50%的保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40%,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10%,农机户负担保费的50%。
(五)巨灾风险准备金。为化解农业保险风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能力,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市、县(区)政府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分别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按当年分摊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同时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努力分散经营风险。
县(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主要来源:县(区)政府按照当年水稻、小麦、玉米保费收入总额的5%比例安排;上级财政部门的保费奖励;由县(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可以用于县(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的其他资金。
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仅指水稻、小麦、玉米参保品种)的主要来源:宿豫区、宿城区按当年水稻、小麦、玉米参保品种保费收入的10%上缴;按宿豫区、宿城区实际上缴保费收入的50%,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按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额的等额补贴;可以用于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的其他资金。
市、县(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封顶控制。市、县(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积累、定向使用。发生巨灾超赔时,政府应负担的超赔部分原则上各项资金偿付次序依次为;当年保费收入,县(区)巨灾风险准备金(含县级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不足部分,区可向市提出申请动用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出现超赔时,市向省财政申请调剂弥补。
(六)保费收取。农业保险的投保单、分户清单等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发放到乡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再由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会同村会计组织落实到参保各组、农户。由县(区)农险办印制市农险办规定统一的农险收费凭证发放给投保农户。农户交纳的保费由乡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收取,所收取农户负担的保费统一存入县(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专户,以便出具保险单和承担保险责任。各县(区)财政应根据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出具的保险单数额证明,在县(区)农险办提出申请后10日内,将财政补贴的保费按相应比例划入县(区)财政农险专户和县(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农险专户。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农险办、农业部门认真测算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将保费补贴资金划拨到县(区)财政农险专户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农险专户,不得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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