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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宿政办发〔2008〕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6年以来,我市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就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障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农业保险长效机制,发挥保险的灾害补偿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8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稳定农业生产、减少受灾损失、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推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提高农民风险意识;突出主要农作物保险品种,逐步拓展高效农业保险品种;统一保险条款费率,规范农业保险工作流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做好保险理赔工作,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取得实效。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发展。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把农业保险引向农业生产、农村经营以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兼顾各方利益,统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三是坚持政府扶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坚持市场运作。重视控制经营风险,以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保险技术,转移农业风险;五是坚持投保自愿。开展农业保险宣传,使投保农民了解保险,接受保险,自愿投保,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我市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运作模式。2008年,我市继续采取地方政府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联办共保的模式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县(区)政府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按照6:4的比例进行联办共保,双方共担风险。农业保险总保费扣除业务管理费后,其中60%部分作为县(区)政府当年保费收入,40%部分作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当年保费收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县(区)政府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按6:4的比例分摊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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