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8〕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有形市场,加大统一管理和集中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决策及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市政府授权,承担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则、制度;
(二)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
(三)对全市招标投标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负责对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而不招标的项目予以核准,对未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或不宜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项目予以核准(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核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申请的审批;否决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定标结果;
(五)组织开发、推行各种招标投标交易类型的信息系统和管理软件应用;协调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建设和管理,建立各类企业、供应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
(六)负责全市范围内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七)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
(八)探索招标投标监管的有效形式。
市建设、交通、水务、财政、国土、教育、药监等行业原有的招标办职能,统一整合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市区内(含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下同)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有资金资产的“三公”项目以及沭阳、泗阳、泗洪三县和宿豫区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均要进入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凡应进而未进中心的招标活动一律无效。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出具的招标项目办结单办理后续手续,没有取得招标项目办结单的,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后续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