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提升就业功能,夯实乡镇、村劳动保障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乡镇要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村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作为承担乡村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挂省统一样式的机构牌匾。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指定一名副乡镇长担任所长,村劳动保障服务站配备1-2名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由村委会副主任担任站长。工作人员要经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培训,持证上岗。要将乡镇、村劳动保障事务所、服务站工作和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劳动保障经费标准由各县、区自行决定。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要有一定面积的固定公共就业服务场所,配备微机和必需的办公设施。要明确乡镇、村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工作职责和服务内容,制订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农村劳动(劳动力资源,转移输出,社会保障)台帐、数据库,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输出统计报表制度,扎实做好就业服务的基础工作。要搞好人员培训,扎实做好乡镇、村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
(二十) 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二十一) 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要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实行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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