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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四)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至4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1/3。

  (十五)自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和就业之日起,第一年内继续享受低保各项待遇;第二年低保金调整为每人每月按10元发放,其它待遇不变;从第三年起停止享受各项低保待遇,退出低保范围。

  (十六) 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的就业资金不得低于上年和本年可支配财力1%,不足部分在年度执行中足额筹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七) 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间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市、县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统一加挂“人力资源市场”牌子,并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规范完善内容和服务程序。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重点加大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计划,逐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切实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八) 加强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建设,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以“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为重点,开展就业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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