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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 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2年。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

  对符合贷款条件,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或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

  县区政府要积极帮助商业银行回收小额担保贷款,市政府将把县区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作为对县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各银行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就业和创业工作,地方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余额要达到当年贷款余额的20%。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信用社区建设,积极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与信用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认真落实对信用社区的激励机制,为创业融资营造良好条件。2008年底,各县区创建信用社区总数要达到社区总数的10%以上,其中,新抚、望花、东洲、顺城区至少有1个社区达到A级。3年内,各县区信用社区达到25%以上,新抚、望花、东洲、顺城区至少有1个社区达到3A级。

  对不能按时归还就业、创业贷款的,将记入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定期予以公告。

  (十三) 扶持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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