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主要包括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主体、内容(评分标准)、时间及方法步骤。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体应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确定。市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区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级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或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
评议考核的内容要有针对性。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制度同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的评议考核制度在内容上应加以区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要有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本身的内容;对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要把重点放在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上。
评议考核在方法上可以采取个人自评、互查互评、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与公务员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考核应重点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进行,对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按得分分别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奖励制度。对评议考核结果作出适当处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激励和惩戒作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点是把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评议考核结果同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评价及其利益联系起来。
对经过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没有达到执法责任制规定标准的,或者虽然达到执法责任制规定标准,但在年度内发生了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案件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参与各类荣誉称号评选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档次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并减发或不发年终奖金。
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违法责任除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对需要追究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还应依照法律、纪律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及相关领导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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