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把资源整合与小煤矿技术改造升级结合起来,着重提高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装备水平和生产技术水平,调整开拓布局,淘汰落后采煤工艺,为资源整合矿井稳定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4. 把资源整合与妥善处理各矿井开采关系结合起来,消除越界开采行为。
5. 把资源整合与保护城市基础设施、重要建筑物结合起来,把确保地面设施安全放在重要位置,禁止在重要构筑物和居民房屋保护煤柱内的一切采掘活动,对因采掘活动而破坏构筑物和居民房屋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把资源整合与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矿井的政策优惠结合起来,对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矿井后转产其它行业的,要给予政策优惠和投资倾斜,促进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9月1日-2007年5月31日)
1. 涉煤县区政府对经省政府批准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小煤矿,要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并由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限制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爆炸物品。
2. 涉煤县区政府对省政府批复方案中明确需直接关闭的矿井,要在方案批复后30日内实施关闭。
3. 拟设立的法人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4. 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整合后的煤矿法人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对整合后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对整合后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
5. 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矿井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按项目建设程序规定报批。
6. 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准后,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施工。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7. 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向设计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验收并审批。
8. 验收合格的矿井依法向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办证申请,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9. 投入生产前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6月1日-6月30日)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