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协商处理好异地办矿和东辽县、西安区、辽源矿业集团小煤矿交叉相邻问题。
7.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煤炭资源整合的措施。
1. 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为主、市场运作为辅,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开展。
2. 因资源整合而实施关闭的合法煤矿,经协商或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由兼并方给予合理补偿。或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建立新的煤矿企业。
3. 完善相应的退款、退费制度。对关闭的矿井,其剩余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退还;其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费用,由收缴部门据实予以返还本息。
4. 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5. 凡被批准列入资源整合方案名单内的煤矿企业,拒绝进行资源整合或非法转让等影响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开展的,由涉煤县区政府实施关闭。
6. 未列入资源整合的小煤矿,今后一律不得再扩大开采范围和增加资源储量。
三、煤炭资源整合的方法和步骤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摸底排查、制定和审批整合方案阶段。(2006年7月6日-8月31日)
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义、目标、范围、原则及程序等相关政策。要按照本意见规定,对各类煤矿进行逐矿、逐井排查,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对每个所属煤矿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源整合方案。整合方案以县区为单位,务必于8月5日前报市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审,市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在8月10日前报至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资源整合方案审查、批准后实施。
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思路要从资源管理入手,对现阶段具有开采价值且能够安全开采的煤炭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重新划分矿区范围,合理分配资源,做到优化布局,防止越界开采,推动资源枯竭矿井如期关闭并退出煤矿生产。
制定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要达到以下要求:
1. 把资源整合与合理开发利用和依法办矿结合起来,着重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矿能力,建立资源管理与配置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的地方法规。
2. 把资源整合与消除安全隐患结合起来,通过整合,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减少水、火、瓦斯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