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淘汰落后生产力。2007年年末,关闭所有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
3. 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本身安全程度。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到2007年末,关闭所有未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的煤矿(正规采煤方法以中国矿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或黑龙江科技大学2005年出版或使用的《采煤学》教材所列为准)。
4. 提高矿井单井规模。经资源整合形成的矿井的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
5. 减少小煤矿数量,改变煤矿布局、井田划分不合理状况。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6. 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符合已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
1. 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
2. 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以纳入整合范围。
3. 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注销其各种证照,一律予以关闭。
4. 对布局、井田划分不合理的煤矿,必须压减矿井数量,所保留矿井不受15万吨/年规模限制。
(1)矿区范围水平投影重叠的煤矿,只能保留1处矿井、1套生产系统,且留有足够的符合《煤矿设计规范》要求的保安煤柱。
(2)同一井田多家开采的小煤矿,每平方公里范围最多可保留1处矿井、1套生产系统
(三)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
1.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涉煤县区政府是资源整合的责任主体。
2. 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对经批准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确定关闭的煤矿,相关部门必须吊(注)销其所有证照。
3. 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合法矿井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鼓励大型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4. 坚持一个法人主体。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合法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装备。
5. 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煤炭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