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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2. 淘汰落后生产力。2007年年末,关闭所有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
  3. 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本身安全程度。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到2007年末,关闭所有未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的煤矿(正规采煤方法以中国矿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或黑龙江科技大学2005年出版或使用的《采煤学》教材所列为准)。
  4. 提高矿井单井规模。经资源整合形成的矿井的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
  5. 减少小煤矿数量,改变煤矿布局、井田划分不合理状况。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6. 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符合已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
  1. 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
  2. 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以纳入整合范围。
  3. 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注销其各种证照,一律予以关闭。
  4. 对布局、井田划分不合理的煤矿,必须压减矿井数量,所保留矿井不受15万吨/年规模限制。
  (1)矿区范围水平投影重叠的煤矿,只能保留1处矿井、1套生产系统,且留有足够的符合《煤矿设计规范》要求的保安煤柱。
  (2)同一井田多家开采的小煤矿,每平方公里范围最多可保留1处矿井、1套生产系统
  (三)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
  1.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涉煤县区政府是资源整合的责任主体。
  2. 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对经批准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确定关闭的煤矿,相关部门必须吊(注)销其所有证照。
  3. 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合法矿井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鼓励大型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4. 坚持一个法人主体。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合法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装备。
  5. 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煤炭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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