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91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4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清理“特权车”、“人情车”,全面杜绝违规减免通行费现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并收缴公路(桥、涵)免费通行证、公务卡、优惠卡等,按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
七条规定,只有下列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一)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三)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四)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除对上述车辆予以免收车辆通行费外,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其他车辆均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传达贯彻到各级干部及相关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不搞特殊化,不开特权车。
三、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把清理违规减免通行费作为突破口,对本辖区内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立即收缴违规发放的免费卡、公务卡、优惠卡等,及时纠正月票办理过程中扩大范围和违规减免等行为。
四、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清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缴纳通行费的单位和人员,从严追究其责任。
五、加强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政策原则及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营造自觉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社会氛围。对拒不执行本通知规定,仍然违规减免或拒绝交纳通行费的,将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