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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12、允许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化肥零售业务。
  五、下放民营企业工商登记权限
  13、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权采取委托的方式下放给县(市)工商局办理。
  14、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权全部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基层工商分局(所)。
  六、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15、县级以上城镇(含县)没有固定门市的从事肩挑手提式商业零售、修理服务的个体经营业户或在政府指定的露天区域内限时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的(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免予工商登记,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16、鼓励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个人及家庭经营户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注册费和个体管理费。
  七、优化发展环境
  17、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市工商局确认的“守合同、重信用”民营企业,实行年检免审制度。
  18、放宽市场退出规定,延长休养生息时限。对公告后仍未能如期参加年检的民营企业,按规定需退出市场的公告时限可再延长半年。
  19、推行市场监管执法“三字经”。即“三轻三重”: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农业、农民、涉及名优企业和驰名、著名商标的违法违章行为要从重查处,对国企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发生的、外来投资者因合理原因导致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要从轻处理。“三先三后”:宣传教育在先,检查处理在后;预警警示在先,行政处罚在后;当事人陈述申辩在先,处罚决定在后。“三宽三严”: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从严,情节轻微、数额较小的从宽;危害严重的从严,尚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轻微的从宽;屡犯从严,初犯从宽。
  八、进一步强化服务措施
  20、加强对订单农业合同的指导,开展合同帮农活动,研究制订规范的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组织订单当事人学习合同法律知识,化解订单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1、引导培育企业或农民申请商标注册,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名义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22、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实行现场办公,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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