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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市区施工工地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全面落实治理责任。建设单位是施工工地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地环境治理工作负总责,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各项监管工作;施工企业是工地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项目经理作为工地环境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并积极组织落实;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工地环境保护专项措施审查,并要切实加强工地环境治理工作日常监督检查。
  (三)实施全程有效监督。建设单位要将参建各方施工工地环境综合治理经费列入预算,逐项分解任务、落实经费;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治理标准,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明确监管职责,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对施工过程中不落实环境治理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工地,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不办理建筑垃圾申报注册手续,拉运渣土车辆不按《准运证》指定地点倾倒,沿途遗撒、污染道路的,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建设、施工企业领导责任;施工工地环境治理不达标且拒不整改的,予以媒体曝光,在安全文明工地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检查小组必须明确所监管区域内各工地检查责任人,各施工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悬挂环境治理责任牌。对检查监督不力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施工工地环境综合治理,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治理工作格局;树立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有效促进施工工地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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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施工工地环境治理标准

  一、建筑工地标准    
  (一)胜利街以南,南中环以北,建设路以西,和平路以东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实施全封闭施工。该范围以外的高层建筑楼层的临边防护设置1.5m以上高的密目网封闭,未封闭前应做到工完料尽、冲洗楼面。
  (二)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 施工围挡(墙),墙体坚固、稳定、清洁美观。
  (三)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硬化处理,主要出口设置车辆清洗设备,防止车轮带泥驶出工地。
  (四)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低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五)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低于0.5m。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封闭存放,搬运易起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有降尘措施,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使用吸尘器;机械剔凿作业采取局部遮挡、水淋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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