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长效机制:10月1日至31日,建立长效治理工作机制。
五、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政府。强化对辖区内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加强对辖区煤焦企业、煤矿、煤场、沙场、石料场的监管,实行源头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运输车辆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违法行为。
(二)交通部门。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派驻运管人员深入煤炭、煤焦、冶炼、煤矿、沙石等厂矿企业、沙石料场,对运输装载行为实行源头监管检查;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三)工商部门。查处非法改装拼装汽车(包括对发动机号、车架号的非法更改)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非法生产买卖机动车号牌。
(四)公安交警部门。对查扣的违法车辆进行严肃处理,走私车辆统一移交海关部门,盗抢车辆统一移交当地公安刑侦部门;对拼装报废车辆统一管理、集中销毁。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整治载货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整治工件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六)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整治工作宣传报道。
(七)监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六、工作措施
(一)开展宣传教育。要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舆论氛围;坚持正确导向,树立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促进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路检路查。交警支队要针对涉牌涉证违法车辆上路行驶的规律特点,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车辆的查控力度,认真核对机动车及驾驶人对新购机动车辆(7天内),督促其尽快办理上牌手续;对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无牌无证车辆和假牌假证、挪用号牌车辆,进行登记暂扣;对盗抢嫌疑车辆,加以控制并移交刑侦部门处理。
(三)规范处理程序。对集中整治中查扣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挪用号牌机动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无牌无证车辆: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责令其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手续齐全后予以处罚并发还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