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8〕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对如何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配合,强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包括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面和内部设施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建管理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人或施工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负有向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告知义务,如不履行告知义务,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三、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投管理
对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四、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场行为及从业资格管理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人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和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还应当依法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